一、兩岸教育交流目的,在於促進相互瞭解與溝通,學校應遵守兩岸政策立場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條例)等法令規定,秉持對等尊嚴原則,辦理各項教育交流活動。依據大陸委員會函示,兩岸條例第33條之1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合作行為係指雙方在主觀面上有彼此相互同意、合作之意思,客觀面上具有分工協力之行為,以達成共同目標之協同行動。
二、復依該會114年10月16日新聞稿,中共在10月25日前後期間,舉辦以消滅我國主權及捏造臺灣歸屬於中國的「臺灣光復」相關活動,政府已明令禁止中央與地方公職人員參加,並呼籲我各級學校教職人員,及各政黨、法人、人民團體或個別人士遵守兩岸規範,以國家利益為先,切勿參加此類由中方主導或呼應中方主張的相關活動。期盼全體國人團結一致,共同捍衛國家主權尊嚴,與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
三、本部向來支持兩岸間良性互動,惟為避免學校教職人員涉及違反兩岸條例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法規,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爰請學校提醒所屬教職人員,勿赴陸參加相關統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