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115年10月1日台內民字第11502218271號函辦理。
二、鑑於本(115)年九合一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公告已在8月20日發布,將於本年11月28日舉行投票,依政治獻金法規定:
(一)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擬參選人,自本年4月25日起,可收受政治獻金。
(二)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擬參選人,自本年8月20日起,可收受政治獻金。
(三)前述政治獻金收受截止日皆為本年11月27日。
三、旨揭宣導若係利用LED字幕機(跑馬燈)宣導,文稿建議文字如下:
(一)個人對同一位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不能超過10萬元;對不同候選人捐贈,合計不能超過30萬元。
(二)營利事業對同一位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不能超過100萬元;對不同候選人捐贈,合計不能超過200萬元。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不能捐贈政治獻金。
(四)捐贈政治獻金前,應先至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確認候選人合法政治獻金專戶資訊,避免受騙。
四、另為擴大宣導效益,內政部所製作之政治獻金宣導短片、圖卡、海報、摺頁等檔案,已上傳至內政部民政司網站(網址:https://www.moi.gov.tw/cl.aspx?n=23543),請一併運用多元管道協助政治獻金法相關宣導。